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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调试制度

时间:2022-09-22 14:09:04 监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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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调试制度

1、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调试制度

2、 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4、 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部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煤矿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2017-04-01 06:04 | #2楼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作,切实起到安全监控作用,确保监测到的有害气体、风速、温度等数据准确无误,瓦电、风电闭锁灵敏可靠,本矿参考AQ1029-2017《煤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建立调校室,配齐调校、维修设备,对传感器和其他设备进行定期调校、检修。对瓦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定期进行测试;参考JJ678-2017《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的规定要求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检定。

1. 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2. 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3. 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校(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标准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校记录。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

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检测瓦斯浓度,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

5. 如果监测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1%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6. 如人工检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1%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7. 瓦检员、安全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监控中心并协助处理。

8.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9. 凡属于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联系,在现场共同进行。

10.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若制定的是常规检修措施,则生产期间每次停运检修必须打检修报告,经生产业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瓦检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

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11.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12.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13.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4. 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15.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16.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测

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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