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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泵站

时间:2022-03-21 15:22:19 标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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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泵站

1总 则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泵站

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0.4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划分方法是: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

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

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1.0.10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分为三级五等,具体划分标准按表1.0.10执行。

定额标准项目构成

2.4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2.4.1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机电设备维修养护、辅助设备维修养护、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检修闸维修养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和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

2.4.2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内容包括主机组维修养护、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操作设备维修养护、配电设备维修养护和避雷设施维修养护。

2.4.3 辅助设备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油气水系统维修养护、拍门拦污栅等维修养护和起重设备维修养护。

2.4.4 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内容包括泵房维修养护、砌石护坡挡土墙维修养护、进出水池清淤和进水渠维修养护。

2.4.5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内容包括管理房维修养护、站区绿化、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2.4.6 物料动力消耗内容包括泵站维修养护消耗的电力、汽油、机油和黄油等。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3.4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以各等别泵站工程平均装机容量(下限及上限)为计算基准,计算基准如表3.4.1。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按表3.4.2执行。

表3.4.1 泵站工程计算基准表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调整系数按表3.4.3执行。

附 则

4.1 本定额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4.2 本定额标准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4.3 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见附录(仅发中央直属单位)。

4.4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定额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附录: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四、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1执行。

表4.1 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座·年

2、泵站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2执行。调整项目定额标准不含勘测设计费和质量监督监理费,采用时按规定的费率计列。

3、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4.3执行。

表4.3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表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免费下载2017-04-07 12:55 | #2楼

1.0.1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讲求效益。

1.0.3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0.4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划分方法是:

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0.5 本定额标准由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及调整系数组成。调整系数根据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内容和调整因素采用。

1.0.6 本定额标准对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按照工程级别和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分别制定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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