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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立户登记制度

时间:2022-03-23 06:32:46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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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立户登记制度

各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人事立户登记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人事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实行,取消原有的人事计划单列制度。现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符合人事立户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给《人事立户登记证》。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办理人事立户登记手续:

(一) 市直属和驻深局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区)、市、县政府驻深办事机构;

(二) 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企业在深分支机构。

三、 集团(总)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不单独设立人事立户登记,由集团(总)公司统一办理人事立户登记手续。

四、 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手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 人事立户登记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证明书);

(三) 批准设立文件和组织章程;

(四) 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每年十二月办理年检手续,同时向市人事部门上报年度人才统计和下年度用人计划。

六、 根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件例》(组通字[1991]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保管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档案,也可以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档案:

(一) 市直属和驻深局以上机关事业单位;

(二) 市直属和驻深内联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

七、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颁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原属国家干部身份的档案统一由政府所属的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八、 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人事立户单位可按规定直接到市人事部门办理有关人事业务;非国有的人事立户单位,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人事业务。

九、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应在两个月内将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档案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给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逾期不交的,不予受理有关人事业务。

十、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深圳市人事局深人发[1994]27号、34号文同时废止。原在我局办理人事计划单列手续的单位可以更新启用的人事立户登记证。

十一、 各区属单位的人事立户登记手续和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由各区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20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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