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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绩效考核考评细则

时间:2022-04-13 06:35:59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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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绩效考核考评细则

平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绩效考核办法

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强化工作监督,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加快高绩效机关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法制办公室综合科、法制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本职工作、工作纪律、综合素质三方面。

三、考核指标

实行基础分百分制考核,即将个人阶段和年度工作分为本职工作、工作纪律、综合素质三部分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具体设置办法如下:

(一)本职工作(基础分60分,扣分、奖分制)

本部分考核以科长考核科员、主任考核科长的方式进行。考核对象完成责任目标得配分,完不成责任目标或工作出现问题的实行扣分,超额完成责任目标或受到上级好评的实行奖分,扣分直至扣完本项配分为止。

1、综合科

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政府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依法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行政措施草案;负责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的解释、汇编、清理、公布等项工作;办理各镇、街道办事处和镇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措施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上级有关部门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规划和指导本市的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本单位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人事、外事和后勤等项工作。

2、法制咨询服务中心

负责对市政府法制建设中长期课题及重大复杂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政府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事务提出咨询意见,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负责市政府行政诉讼应诉和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本部分具体扣、奖分办法为:

1、行政复议案件。由于经办人原因导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的,每超一天扣2分。

2、文件审查。因为经办人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审查报告的,每超一天扣1分。

3、领导批示件办理。办结时限(情况复杂,经市政府办公室或领导同意延期的,包括延期期间)每超出规定期限一天,扣2分;受到市级领导表扬的,每次奖2分;受到办领导表扬的,每次奖1分。

4、信息报送。每少于定额一篇,扣1分;被国家级报、刊、网站等媒体采用的,每篇奖4分;被省级采用的奖3分;青岛市采用的奖2分;本市采用的奖1分。

5、理论、调研文章。完不成任务的扣2分;在国家级报、刊、网站等媒体发表的奖8分;在省级发表的奖6分;在青岛市发表的奖4分;在本市发表的奖2分。

6、各类上报材料。不能按时上报的,每次扣2分,受到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

7、法制参考。没有完成规定期数的,每少一期扣1分。

8、领导、协助工作。组织、领导本科室工作或者协助办公室领导工作不得力,受到办公室领导公开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办公室领导表扬的,每次奖1分。

9、其他工作。有办理时限的,每超时限一天,扣1分;出现疏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完成出色,受到其他单位领导表扬的,每次奖2分,受到办公室领导表扬的,每次奖1分。

10、除以上奖励情况外,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其他单位、个人各种形式的表扬的,每次奖2分。

11、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办公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本部分考核不得分。

(二)工作纪律(基础分20分,扣分制)

本部分考核以科长考核科员、主任考核科长的方式进行。被考核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得配分,扣分直至扣完本项配分为止。

1、值班。值班不到岗,交接-班不及时,每次扣2分,值班期间处理有关事务出现问题,每次扣3分。

2、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集体学习等活动,每次扣2分。

3、科室卫生。卫生受到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科室值班工作人员1分。

4、请销假。请假一天以内,工作人员向科长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向主任请假并向科长汇报。违者每次扣2分。

5、保证通讯畅通。出现突发性事件需全部或部分工作人员到岗,每发生一次联系不上扣4分,到岗不及时扣3分。

6、廉洁自律。私自向基层索要物品、违规参加部门或其他宴请的每次扣5分。违反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规定的每次扣10分。

7、行政效能。因服务态度差被基层或群众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等进行娱乐的,每次扣5分。

8、出现其他错误行为,视情节予以扣分。

(三)综合素质(基础20分,实际得分制)

本部分考核以民-主评议方式进行。分为领导评价、办公室民-主测评两部分,两部分各为10分;评议内容分为个人素质、业务能力、思想道德、日常表现、爱岗敬业五项,每项2分;两部分评议得分之和即为个人综合素质得分。

四、考核办法

本办法以“二考一评一奖”的方式进行考核。“二考”即:科长考核科员、主任考核科长二级考核机制;“一评”即:全员参与民-主评议;“一奖”即:考核结果与各种奖励和推荐授予荣誉称号等相挂钩。

(一)成立由法制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办公室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科室负责人工作由办公室领导负责监督,其他工作人员工作由本科室负责人负责监督。

(三)考核工作实行月份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对综合素质的考核在年终组织进行。

(四)被考核人员每周一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汇总,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写出当月工作总结,报各考核人员以备考核。

(五)各科室工作人员每月3人次以上被扣分的,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超过3人次的(含3人次),每超1次扣2分。

(六)计分方式:

月份考核包括本职工作、工作纪律两部分,考核结果于次月初公布。

全年各月份考核分数之和的平均数,为个人在本职工作、工作纪律两方面的年终考核得分。

民-主评议中办公室民-主测评部分参评人员,包括科长;该部分个人得分,为参评人员打分总和的平均数。

个人年终考核得分,等于本职工作、工作纪律与综合素质三部分年终考核得分之和。

(七)一票否决。办公室工作人员年内发生以下事项的,年终取消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1、承担的工作发生较大失误,如文件丢失、超时限未办结等给办公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遵守工作纪律被市政府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全年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落后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将个人年终考核结果与提拔使用、确定考核等次、推荐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相挂钩,作为其重要依据。

(九)本考核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2015-08-03 17:44 | #2楼

为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在市直机关形成真抓实干、奋发有为、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工作局面,确保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顺利实施,努力开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

对市直正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部分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分别按党群综合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中央省属部门五类进行考核(见附件1)。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委室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一)重点目标。招商引资与立项争资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业务目标。包括、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各单位规划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按照机构职能要求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三)共性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履行公共责任等内容。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主要指服务对象、下级组织、同级部门和市领导对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的满意度。

四、目标制定

(一)重点目标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制定。

(二)业务目标由被考核单位申报,绩效考核办进行审查并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共性目标考核细则由各有关牵头主管部门制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见附件2)。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由市纪委、市优办制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见附件3)。

经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单位党组(党委)报绩效考核办初审,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度只调整一次。

五、考核程序

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绩效考核办及有关考核部门平时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年终,按以下步骤进行考核: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项自查,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报告报绩效考核办。

(二)分项考核。绩效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考核。其中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业务目标由绩效考核办负责考核;共性目标分别由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由市纪委牵头组织。

(三)集中审核。绩效考核办统计汇总各单位年度考核得分,报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四)组织审定。领导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考核计分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重点目标20分,业务目标30分,共性目标30分,社会公认情况评估20分。没有重点目标任务的单位,业务目标50分。

(一)重点目标的计分方法:

1.完成目标任务得分=20+(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最高计分不超过24分。

2.未完成目标任务得分=20×完成值/目标值

(二)业务目标考核根据每项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对应分值计分。对出色完成目标任务的适当加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完成目标任务标准不高的酌情减分。

(三)共性目标考核计分实行扣分制,由各共性目标主管部门根据被考核单位发生问题的轻重程度,依据《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共性目标考核细则》折算计分。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依据《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折算计分。

(五)增扣分值

1.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综合工作加3分,单项工作加2分;对受到、省人民政府(含国家部委)表彰的,综合工作加2分,单项工作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获得的表彰奖励,由绩效考核办公室核实后,计入下年度加分。

2.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国家部委或、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扣3分;对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及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扣3分;对受到、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

七、等次评定

根据各单位考核得分,对每类单位分别评定“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次。

(一)“一等”单位占该类单位总数的20%(中央省属部门不限),从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名次评出。

(二)“二等”、“三等”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其中“二等”单位控制在40%左右。

(三)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且位居该类末位的单位评定为“四等”。

(四)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资格,考核等次降低一个档次。

(五)对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的单位,经查实后重新确定等次。

八、结果运用

(一)对评定为“一等”的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集体嘉奖以上奖励。

(二)对评定为“四等”的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不同等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不同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15%、“三等”单位10%、“四等”单位5%。

(四)对不同等次的单位,给予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相应的奖金奖励,由市绩效考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提出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与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按《益阳市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组织实施(见附件4)。

九、附 则

(一)各被考核单位都要将考核目标分解到相关领导、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以及每个工作人员,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机制。

(二)本办法由市绩效考核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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