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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现状与规范化的思考

时间:2022-11-22 08:16:44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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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现状与规范化的思考

对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现状与规范化的思考

法律服务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全、完善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和法制化程度的标志。一个完善、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应是一个以律师为主体全方位参与的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规范化的市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育到逐渐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影响其继续发展的矛盾,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出的割据态势。这不仅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更成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接轨的障碍。因此,这一问题应引起立法者、司法界、律师界的高度重视。本文拟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的状况及其危害入手,围绕这一问题提出一些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对策,与法律界同仁探讨。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状态及危害。

法律服务市场的产生源于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而这种需求的实现与律师这种从社会成员中分化出来的专司法律服务的特殊职业群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律师执业的社会属性,即律师身份的社会性、服务领域的社会性、服务对象的社会性,都决定了他作为一种职业是面向整个社会为社会上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因此,法律服务市场应是以律师的法律服务为主导的统一的、开放的市场。违背这一规律性认识,则势必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无序和恶性竞争。而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状态正是违反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规则而产生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服务市场的立法分割。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从以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没有实质性限制的,是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只要是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到这一市场中来,成为这个市场的直接参与者。从这些规定的法律效果上看,其对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一定程度地适应了立法时我国律师队伍数量不足的状况。但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市场体制,创造规范化的法制环境,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来说,这种立法不能不说存在着重大问题,它造成的最严重的副效应是将法律服务市场人为地分割,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市场,鱼目混珠,对整个国家的法制结构造成了冲击。由于大量的未经任何职业训练的公民代理诉讼,有的甚至冒充律师执业,其法律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应有的水平,给法律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的根源来自于三大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对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及代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规定。

2、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分割。

律师的服务领域是面向全社会的,它不是为某一行业或某一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因此,对律师执业不应有领域的限制和禁区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国内法律服务大市场的建立,阻断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交流。而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却被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所垄断,造成条块分割。行业分割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合理的职业准入制度。许多行业、部门为保护本行业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地位,擅设进入该领域的资格考试,使得目前国内考试名目繁多、泛滥成灾。许多律师为了打入某一领域不得不疲于奔命,为那些级别、水平、难度均低于律考的各种考试去“头悬梁,锥刺骨”。即便是通过了考试,受行政隶属关系、人际关系的左右,许多律师也很难将律师服务引入希望进入的行业、领域。律师的执业范围因此而受到限制。二是对与本行业没有渊源关系的律师从事本行业的业务,人为地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限制他们执行该业务,使有心想开拓执业新领域的律师只好望而却步。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分割形成的根本原因说到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充分造成的,加之行业、部门利益的驱动,使行业内竞争、行业间竞争的机制不可能建立起来,因而行业分割的现象便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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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服务市场的地域分割。

律师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执业地域上的开放性,即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活动在地域上不应受到限制。只要是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涉及其利益的法律事务,律师就有权代理,而不受地域管辖范围的限制。有关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被地域分割的情况是目前相当普遍和表面化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横行使得律师异地办案困难重重,受到异地公安司法机关、职能部门百般刁难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曾代理一起广东某地的离婚案件,仅立案就去了三次,今天说这里不行,明天说那里不行,其实每次的立案材料都没有变化,最后终于立案。原因在哪里?原因就是你是外地来的律师。这种现象对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来说也许每个人都遭遇过。因此,许多律师对异地案件不敢涉足,这也加剧了法律服务市场地域分割的严重性和牢固性,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性和法律文化的交流。

总之,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状态体现出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深层次矛盾。一是律师业务范围的无限扩大与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后律师业务量不断缩小之间的矛盾;二是社会对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与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后高水平律师无法介入提供服务之间的矛盾;三是法制社会统一有序的市场要求与法律服务市场分割后无序竞争之间的矛盾,所以,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不仅使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其他公民代理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加剧,使律师的社会属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造成法制环境恶化,而且还会孳生腐-败,造成社会不公,同时,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更会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接轨,影响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因此,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亟待整治,使其规范化。

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几点建议。

1、实行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业务垄断。即通过立法确立律师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权。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法律帮助时,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非律师操作这些业务即为违法,也就是说,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由律师垄断,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涉足。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法律服务市场领域均实行的是律师业务垄断制度,可以说实行律师业务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探索总结出的成熟的制度。因此,这项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应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以日本为例,日本关于律师业务垄断性规定主要有:(1)非律师不得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对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及请求审查提出异议、请求再审查等对行政官厅所作处分声称不服的事件和其他关于一般法律的代理仲裁鉴定,或和解及其他法律事务进行处理,或对之进行斡旋为其职业;(2)非律师不得作出律师或法律服务的标志或记载;不得以获利为目的,作出接待法律商谈以及处理事务等意旨的标志或记载;(3)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不得向日本律师联合会进行登记;(4)律师不得与非律师合作。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要受到刑事处分。

笔者认为,实行律师业务垄断是消除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根本上解决法制环境混乱的有效途径,对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提高律师地位,推进我国法制建设应有着重要作用。

2、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律师收费制度。律师收费制度不健全是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前文所述要建立律师业务垄断制度,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师的收费问题,因为,目前我国律师的收费暂时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收费办法,通常采取的是协商收费的方式。在收费没有基本标准的情况下,实行律师业务垄断无疑是强制性地向当事人收取律师代理费。这显然对当事人有失公正,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律师收费办法是实行律师业务垄断的配套措施,也是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项必要步骤。

3、建立健全律师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律师要自觉履行义务,这是由我国律师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决定的。律师自觉履行义务不仅有利于律师权利的实现,而且会促进整个律师制度的发展。但仅仅依靠律师本身的自觉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因此在强调律师通过自觉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律师自身之外的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如律师执业机构对律师执业的评价机制,收案、收费、分配的内部监督机制,律师违规违法的投诉机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由规范律师自身最终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

4、严格律师行业的准入制度,同时建立完备的律师培训体系,这是提高律师行业整体素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关键。

综上所述,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状态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可以说,它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的主要障碍,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样一个关键时刻,这一问题已日渐尖锐,因此,它应引起法律界同仁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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