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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状的思考

时间:2022-11-22 08:18:17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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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状的思考

随着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工作人事制度的改革,与之相适应的工资收入改革、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如何通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达到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合法权益,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按照开展“三学三增三促”要求,我对目前我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并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和对策:

一、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现状

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

(一)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管理服务、抚恤善后等在内的制度体系,形成了不同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体系。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1)经费完全来源于财政拨款。每年根据支付退休费的实际需要直接由县财政预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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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并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 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②.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下同)的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的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比例计发。

(3)退休干部由原单位管理。

(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的特征与上述的机关情况类似,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财政拨付,比如教育系统。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转移到县社保所参保 ,比如新华书店、网络公司。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县机保所拨付到单位,再由单位代为支付给退休人员。现在我县参保的事业单位是47个,2011年10月在职参保2182人,离退人员844人,单位应缴873220元,应付1011311元,收支缺口10万元。

二、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

(一)参保对象有限。在职参保人数逐年减少,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在机构改革中,有些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单位转为财政拨款,有的参保单位人员经过考录也过渡到财政拨款,并且,也有一定比例的在职人员辞职并转到社保参保。造成了收支缺口逐年增大,收不抵支。

(一) 缴费和待遇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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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一种的养老保险制度,它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而当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时,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对参与这个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使这个保险制度不能长期地、良性地运作下去。我县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存在着这个问题,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由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的比例为投保工资的25%,个人负担2%,单位负担23%。而当计算退休待遇时,则仍然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按工龄来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只是发放的途径改为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拨到单位帐户,由单位代为发放,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我们近年的实际工作来看,由于待遇和缴费的关系脱节,造成以下几个消极现象,一是部分参保人对缴费的多少漠不关心,甚至希望缴费工资缴得越少越好,个人可以少出钱,就是因为缴费并不影响待遇水平。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就遇到过有个别单位迟迟没有来调整工资。这也反映了我们的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引起参保人的足够重视,最后吃亏的是国家。二是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的流动。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时,他们的退休待遇按企业的养老保险条例来计发,这样他们的退休待遇会大大降低,对于那些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很长时间的人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政府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年,而当他们流动到企业后这些功劳就全没有了。所以,很多年纪较大的工作人员不愿意流动到非机关事业单位,给我们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公务员队伍年轻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反过来,企业的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不管他们为政府工作了多长时间,哪怕是一年他们也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退休待遇。因为我们目前的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里并没有反映员工的工作经历。所以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老的人员不想走,而企业的人员在临近退休时又拼命想进机关事业单位,给某些有特权的人员有一定的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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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缴费基数没有反映职工的真正的工资水平

按我县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的投保工资是每年七月以本年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表上的工资为基数,不含适当补贴、生活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这样,对今后的退休待遇有不利影响,由于投保工资剔除了适当补贴、生活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没有真实地反映他们的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待遇也相应地剔除了适当补贴、生活补贴,这两项补贴由单位支付,有的困难单位不放发这两项补贴,降低了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实际生活水准。

由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的人员。当缴费工资偏低时,就会影响个人账户的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对退休待遇的高低没有影响,但是企业就不同了,它直接影响今后的退休待遇。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就会感觉到不合理了。

三、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补充养老保险体现自身特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缴费比例为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单独立帐,独立核算,加大投资运营力度,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结合廉政建设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依据公职人员本人工作时间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廉政情况和现行制度规定的养

老金总体水平,确定职业年金水准。通过建立相对稳定的职业年金制度,既可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色,又能使新老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水平基本保持平衡。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周边县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也值得我们研究探索。在广东罗定市,他们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他们是参照社保的政策执行的,在职人员个人部分扣8%,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支付,如果中途在职人员辞职则转移到社保参保,如果在财政拨款单位退休则由财政支付退休金并退还个人缴交部分的养老保险和利息。这样,有利于人员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

综上所述,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创造了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工作要求,蓬勃发展的社会保障事业迫切需要建立全国统一而有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起到社会保障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

2011年10月26日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2017-05-12 09:05 | #2楼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而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是人人都要面临的问题,所有单位都应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有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障。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适应人才流动;减轻财政的负担;增强公务员的风险意识;反腐倡廉;保证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必将产生极大的作用。

阜宁县自199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取得了不少的经验,较好地实现了由原来的退休制度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这些问题有的是在计划体制下的退休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时改革不彻底而遗留下来的,有的是新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法律依据,至今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各省市区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些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已运行,少数省还未启动。已经启动的省份,其各地市的政策也有未统一的。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缴费比例,因此各地市的缴费比例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地市各县的缴费比例也不相同,缴费基数和运作模式也存在差异,在征收基数上,有的县区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即“单基数”)征缴,有的是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双基数”)征收。在运作模式上,有全收全付,有差额征收、差额拨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单位发放。在企业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后,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和运作模式造成经济效益差的单位拖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退休人员没有从改革中得出实惠,一些自收自支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对此也在担心自己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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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缴费和待遇的脱节。无论哪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而当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时,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对参与这个保险制度的积极性,而使这个保险制度不能长期地、良性地运作下去。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存在着这个问题,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目前的养老保险模式为财政、单位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型,由财政、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而当计算退休待遇时,则仍然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按工龄来计算退休待遇的办法,只是发放的途径由原来财政全额支付,改为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变。待遇的享受和缴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我们近10年的实际工作来看,由于待遇和缴费的关系脱节,造成以下几个消极现象,一是部分参保人对缴费的多少漠不关心,甚至希望缴费工资缴得越少越好,个人可以少出钱,就是因为缴费并不影响待遇水平。这也反映了我们的这个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引起参保人的足够重视,甚至有的人想钻政策的空子来逃避缴费或少缴费,最后吃亏的是国家。二是由于退休金缺口仍然由财政负担,而且经初步测算,这部分的退休金所占的比例在今后会越来越大,财政的负担也会日益加重。三是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的流动。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时,他们的退休待遇按企业的养老保险条例来计发,这样他们的退休待遇会大大降低,对于那些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很长时间的人来说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政府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年,而当他们流动到企业后这些功劳就全没有了。所以,很多年纪较大的工作人员不愿意流动到非机关事业单位,给我们的机构改革和公务员队伍年轻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反过来,企业的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不管他们为政府工作了多长时间,哪怕是一年他们也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退休待遇。因为我们目前的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里并没有反映员工的工作经历。所以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老的人员不想走,而企业的人员在临近退休时又拼命想进机关事业单位,给某些有特权的人员有一定的空子可钻。

三是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差,无法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由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目前仍然实行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十年前的差额结算,掩盖了缴费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矛盾。虽然参加了养老保险,但并不能做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也就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另外,由于地方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是通过市县试点逐步推广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分级统筹。这种统筹级次过低的现状使社会保险的调剂功能难以发挥,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低的地区,几乎无基金积累,根本谈不上抗风险能力。同时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性,特别是行政机关受编制的制约,退休人数的增长速度远大于在职人员增长的速度,人员结构老化严重,部分地区出现基金收不抵支,基金积累逐年减少,无法应付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四是养老保险费征收困难,强制性手段少,难以形成部门间联动约束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社保机构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收缴上,仍不能杜绝参保单位拖欠养老保险费现象。

五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大,基金积累小,个人帐户“空帐”运行。有些地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运行时,对在职和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一步到位全部纳入了养老保险范畴,离退休人员未尽“义务”就百分之百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政府没有为此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加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长快,致使一些地市基金支付压力日趋沉重,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局面,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在职人员个人帐户积累的个人缴费基金,用于发放目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造成了个人帐户的“空帐”运行,给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带来很大的隐患。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的,也是可以解决的。其主要症结是:法规、政策不统一。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二是管理体制经常变化,没有专门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构。如何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使之科学、合理,下面谈一些想法。                       

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出台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的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其社会化、制度化,实现其强制性,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管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强制和约束力。因此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的目的、原则、方针、权利、义务等加以明确。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多元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单位附加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对养老保险的具体统筹项目、标准、对象、收缴、发放等用制度进行规范。

二、建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任何养老保险模式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计发办法和缴费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缴费的多少并不决定待遇的高低,使参保的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的意见很大,"参保和不参保一个样,缴费和不缴费一个样。"解决的办法:一是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要反映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和在企业的工作经历,确定一个系数;二是要反映个人帐户的积累,标准和时期指标要细化。这样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是一个不用宣传的"活广告",同时退休待遇也更加公平合理。

三、要拓展筹资渠道,扩大和充实养老基金。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养老金,减缓支付高峰期时的压力,必须研究拓展新的筹资渠道。逐步发展成为政府财政资助、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养老基金的格局。

四、制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根据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费和在职人员及工资总额多少测算一个全国性的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所有参保人员应统一,最高达到8%,单位缴费比例根据替代率水平测算确定。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转换到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制,以抵御我国退休高峰期到来的风险。            

五、加强养老保险预算和基金的精算工作。"以支定收,略有节余"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对未来做出承诺的计划。在社会保障领域,精算工作就是预测未来,精算就是对社会保障计划费用及其可能的变化做出长期预测,从而提供信息,使该计划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建立在合理的财力基础之上。主要起着危险因素评价和风险管理的作用。因此,精算在社会保障领域是必须的设置组合,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精算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过程需要在调查研究和核对有关参保、死亡、退休人数、工资增长率等基础资料上进行。具体的社会保险精算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精细的试算过程。在现行保险模式原则的基础上,试算出每年共济部分社会保险收费率以及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对未来的退休待遇进行评估,对总体风险、收支平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精算的进程,做好中长期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今后要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首先要对征缴、支付基数进行细化精算,再适当提高征缴比例。其次,是对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比例递减养老金,从政策上加以控制。另外是改革退休和养老金审批办法,由单一的审批改为与经办机构共同审批和核定,以解决"别人请客我买单"的问题。这些都离不开社会保障基金的精算制度,使养老基金能在一个良性轨道上运行。           

只有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才有出路和生命力,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减震器”作用,以解分流下岗人员后顾之忧,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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